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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公司”作为影响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因素,它长期亏损或者生产停滞,要靠政府输血才能存活,自身已不具备市场经济下长期发展的基础和实力。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称,有50%的钢铁企业为僵尸企业,40%多的房地产公司为僵尸公司,可想而知,在中国这个大环境下,存在着很多这样的公司,长期消耗资源,影响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近年来,国家和政府相当重视类似这样的公司,并在努力寻求一种好的解决方法。本文旨在通过对“僵尸公司”进行认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僵尸公司”,分析其适用的处置机制,同时借鉴域外相应的立法设计及实践,分析“僵尸公司”处置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我国“僵尸公司”处置机制的路径设计及完善建议。为更好地进行阐述,本论文将分为五个章节。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是对“僵尸公司”产生的大背景环境进行介绍,同时对“僵尸公司”在我国及域外的研究近况进行归纳,为整篇论文在理论和整体脉络行进方面进行开篇引导。此外,还在本章节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有利于读者更好的抓住本文的发展脉络和重点研究方向。第二部分为“僵尸公司”的概述。对于“僵尸公司”的内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识别方法,学术界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看哪些公司得到了来自银行的非正常补贴;“僵尸公司”的形成原因,分为关键因素和推动因素,其中银行的不良动机、政府的监管政策和特殊的银行与公司关系是关键因素,低利率的货币政策、政府不恰当的注资计划是其推动因素;此外,还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僵尸公司”存在的影响,微观层面的影响包括抑制其他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及增加金融债权违约;宏观层面的影响包括增加宏观经济运行风险、降低行业资源配置效率、拉减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加剧产能过剩,进而指出了“僵尸公司”处置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处置“僵尸公司”四种不同的有效措施。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域外“僵尸公司”处置机制的评析。通过对美国在征信方面、预重整制度方面及公司破产程序中债转股方面的立法和日本在公司职工安置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介绍美国和日本的实践操作案例,从而从中吸取经验,指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主要叙述了“僵尸公司”处置过程中立法机关、债务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及司法机关等主体会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规定不详细及配套制度不完善、征信制度立法不完善;债务人提起破产重整缺乏动力、债务人重整后公司信用难以恢复、清算后下岗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安置;债权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困难及发起兼并重组动力不足;破产管理人独立性、专业性不足及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破产重整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司法力量不足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司法资源不足,专业的破产法院以及审判人员待有效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来完善。第五部分通过对以上内容及问题的分析,提出我国“僵尸公司”处置机制的路径设计及完善建议。首先界定出不同的“僵尸公司”类型,针对不同的类型,提出其适应的处置方式,以便使其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和前进方向。其次,提出完善“僵尸公司”处置机制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性制度、协调相关立法等;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庭、选任专业的破产审判人员、确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义务、推进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等;建立专门的破产监督职能部门、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