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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信托,是将信托原理运用到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其巧妙地运用信托的灵活性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重新整合,以此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和股东力量对比的变化。表决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是表决权信托的本质特征,受托人通过表决权信托对公司控制权进行集中,以达到影响或控制公司管理以及决策的目的。同时,不可撤销性和期限性也是其特征之一。表决权信托制度引入我国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理论上而言,通过对垄断滥用说等质疑该制度的学说予以介绍及评析,表明这些观点都不足以否定该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从现实情况而言,相比于欧美等国,我国表决权信托在发展中还具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缺乏完善保护机制,同时,公司控制权的不稳定、公司融资难等问题,都凸显了引入该项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以及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分散式股权结构在实践中已大量存在,国内也有一些关于表决权信托的实例,有利于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制度化。在确认引入该项制度后,到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完善之前,应当对该项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深入比较、总结和学习。表决权信托起源于美国,并且在美国经历了兴起、被否定和复兴三个阶段,美国资本市场对表决权信托的认识和利用也随此三个阶段而逐渐深入。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受罗马法物权观念影响,对表决权信托的引进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例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通过法律或法规,对信托的权利范围、形式及期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美国的立法模式,指导思想,德日等国关于该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以及具体规则第方面都值得我国借鉴。通过对股东表决权制度的概念界定,立法基础分析以及比较研究,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立法模式、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具体规则、风险规制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融合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应具体从这几大方面构建我国的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首先,我国应当采取综合立法的模式,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其进行规制。第二,在立法宗旨方面,应当注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促进公司融资。同时,应当将信托目的正当、公示原则、短期信托以及比例原则作为表决权信托贯穿始终的原则。第三,在具体构建上,不仅应注意具体规则的建立,同时还应当完善该项制度的风险规制机制,以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