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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对资源开采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资源性资产价值补偿不足,导致超额收益的存在。自然资源租金和资源的稀缺性理论表明资源类企业获得了超过其他企业平均值的利润。石油开采企业属于我国典型的资源垄断型企业,其高额收益引起了学者的关注。自2006年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特别收益金,并于2011年和2015年分别提高征收的起征点。对石油开采企业超额收益和特别收益金政策的研究,可以为我国资源税制度和特别收益金政策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实证证据。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的涵义及出台的历史背景,并与国外相关政策进行对比,解释其理论依据。其次从资源租金和资源稀缺性角度对超额收益进行阐述,并选择配对样本检验石油开采企业超额收益的存在性。第三,采用事件研究法分析特别收益金政策对石油企业股票市场超额收益的长短期影响。最后对特别收益金政策、资源税制等提出建议。通过分析及实证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其一,石油开采企业与采矿业企业和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相比存在超额收益。其二,征收特别收益金对石油企业的短期超额收益有影响,但未改变其获取超额利润的状态;从长期看来,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石油企业盈利能力。国家提高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在短期和长期内都提高了石油企业的收益。文章结尾针对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提出差别化征收、使用途径公开化等建议,并对资源税制和资源会计准则及石油企业成本管理的改革和完善提出相关对策。本文的创新点为:(1)本文不仅实证检验石油开采企业的超额收益,同时结合了国家实施的特别收益金政策,并按照政策实施变化的节点来分时间段检验该政策对石油企业超额收益的影响,以前文章很少研究。(2)本文在验证石油开采企业超额收益的存在性选择配对样本时,不仅从石油企业所属的采矿业选择配对样本,还按照相关标准选择了其他产业和行业的公司作为配对样本,使结论更具可靠性。(3)在衡量超额收益时,本文不仅选取了石油企业与市场回报率的差额,同时增加了石油企业与行业回报率的差额分别代表超额收益,使结论更充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