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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数字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他人成果与自我创作联系紧密、共同发展的重混经济模式取代了原本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而且,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着海量信息资源,这些资源在各种平台上充斥着,如网络、媒体等。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应适应时代的发展,通过利用现有可利用资源来充实自己的资源数据库,以获取更多的灵感,即重混再创造。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在对不同作品资源的重混利用,也就是将自己的创作结合其他现有作品材料等重铸为一部新的作品。在当今互联网技术、经济模式的影响下,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不同作品间创作共享、彼此利用的重混现象。重混创作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意义非凡,作为共享经济和共享文化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实现了不同作品间的共享共用,而且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另外,重混作品作为一种全新的作品形式,其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引发版权纠纷。就目前而言,关于重混作品的版权纠纷频频发生;但尴尬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重混相关事项进行约束,这就导致了重混音乐作品在法律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音乐采样,作为重混创作的代表之一,尽管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涉诉案件,但这并不代表音乐采样没有深入研究的价值。哈佛大学教授Lawrence Lessig曾经说过,影音技术可以帮助混音行业的经济增长。在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混音行业的发展也会进入我国互联网娱乐文化发展的前列。所以,现行版权法制度如何对混音作品进行定位,对缓和网络时代下愈发激烈的著作权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无疑会是版权法上的一次意义非凡的突破。近些年,录音制品版权侵权随着音乐采样技术的发展而频发,本文着眼于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及司法审判现状,对音乐采样的定性以及合理使用问题展开论述,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音乐采样的整体概述。首先是对音乐采样的定性问题进行分析,接着说明音乐采样在著作权法上与复制和改编的不同,最后对混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理论探讨。第二部分论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困境。首先是对我国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其次,阐明音乐采样难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窘境;最后,对《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相关案例的研究。首先,阐述国外相关司法审判现状,接着是笔者关于国外音乐采样版权规制路径的一点思考。第四部分是对音乐采样这种创作形式的相关著作权立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建议,立法层面,保留对邻接权的合理使用的规定;许可机制方面,通过指出其他许可模式存在的弊端,由此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司法实践层面,微量使用例外可作为“适当使用”及侵权判定的有益补充,另外,扩大合理使用规则和重视转化性标准在音乐采样中的运用,以期推动音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