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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或规约)在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依据该规约,世界上第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在荷兰海牙成立,并全面开展工作,这为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刑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突破。同时,也是人类在国际社会层面运用司法手段打击严重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进步意义的实践。根据《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不可避免的会对国家主权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还可以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等等,这些引发了国际国内的激烈争论。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加入《罗马规约》,仍不能忽视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及影响,我们十分有必要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研究,尤其是争议较大的管辖权问题。本文围绕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进行论述,介绍国际刑事法院的概况,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基本理论,探讨相关争议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其中的利与弊,为中国将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本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背景及过程进行概述,明确国际刑事法院的地位及作用。第二部分论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原则问题,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性质的分析,说明补充性管辖权原则是平衡国家主权与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独立的最佳选择。第三部分论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属时管辖、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属物管辖。即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对事的效力。第四部分论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对象,即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四类犯罪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与侵略罪。分析他们在《罗马规约》中的定义以及相关争议,并重点探讨侵略罪的定义问题,以及《罗马规约》审查会议通过的关于侵略罪定义的修正案。第五部分重点论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启动机制的三种方式以及因管辖权行使而引发的与安理会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争议。第六部分论述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分析我国反对《罗马规约》的理出,并对我国的立场进行反思,指明我国应以积极、自信的态度对待国际刑事法院,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为我国日后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