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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们日益享受着网络所带来的便利,但由于网络行为所特有的属性,隐私在网络上的保护则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近年来兴起的“人肉搜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就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人肉搜索”是网络中一种高效率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互助行为,但同时“人肉搜索”却极易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仍然是隐私权,具有传统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内容,只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但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多技术性和数字化等特性,导致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在隐私范围、侵权行为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人肉搜索”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网络隐私侵权行为、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肉搜索”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原因主要有法律制度原因、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原因、网络本身具有高效性与匿名性的原因。“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主体通常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两类。直接侵权人一般是指“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信息发布者、信息的整理总结者;间接侵权人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目前,国际上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行业自律模式、技术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我国在选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时,应该综合三者的优点,建立以法律保护为核心,行业自律为补充,技术保护为支持的综合保护模式。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多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中,并且存在诸多的问题。为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制定一部综合统一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2、适时制定其他相关的特别法;3、构建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体系;4、明确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5、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