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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特别是有关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的问题是一个长期讨论和研究的问题。本文不是从这一视角进行探讨,而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对商事仲裁的监督问题进行思考,即非司法监督问题。非司法监督的阐述是以CIETAC作为典型事例进行实证分析,理由主要三个:一是鉴于她是中国商事仲裁常设机构成立最早的仲裁机构,具有典型性;二是她有一整套有关非司法监督的规定和运作规则、体系,值得研究;三是她在当今世界仲裁界已经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文概括了学术界司法监督的几种观点后,直接从非司法监督的各个层面如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仲裁协会、仲裁机构中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核稿人员等、仲裁员之间以及社会等环节进行逐一分析,论述了它存在的合理性方面和不足的地方,以及应当引起重视和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从论述非司法监督、中国以及比较典型的商事仲裁发达的国家的仲裁制度、做法进行比较中,更为深入地阐述监督的价值取向与仲裁文化。监督的一般价值取向与仲裁监督的特殊价值取向的不同点;文化的一般定义、法律文化的度、做法进行比较中,更为深入地阐述监督的价值取向与仲裁文化。监督的一般价值取向与仲裁监督的特殊价值取向的不同点;文化的一般定义、法律文化的表述以及仲裁文化的具体内涵和特殊性。重点阐述了这种特殊性在三个方面与一般的法律文化所不同之处,即自由选择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意思自治”、秘密审理原则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形象”、一裁终局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时间效率”等。文章除了论述非司法监督的层面外,还概述了中国国内仲裁、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现状与瑞典、英国、美国的非司法监督情况,运用比较的方法来论述当今商事仲裁的立法趋势和仲裁实践以及对于商事仲裁发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文章对中国的商事仲裁非司法监督方面<WP=3>的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CIETAC的《仲裁规则》进行概述,初步构画出中国目前的非司法监督框架,在此前提下,将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有关非司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分析,并加以肯定。文章最后对于中国《仲裁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到非司法监督内容提出具体建议,建议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接轨,就是说《仲裁法》的修改内容应当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与瑞典、英国以及美国的有关商事仲裁非司法监督方面的规定进行接轨,以示“国际化”;规范,就是在肯定许多非司法监督具体做法的同时,还应当要有具体的规定,从而使非司法监督真正做到依规则行事,以示“法律化”;适度,是指从当今的仲裁理念来说,仲裁属于“私权”领域,而私权并不是不要“公权”的干预,而是“私权”领域的事务,应当由“私权”领域内自己解决,非司法监督就是在这一领域中有所作为。“公权”的过多干预不是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不符合当今仲裁发展的理念。只有这样,以示“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