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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是由于公法和私法的竞合所致,将由犯罪引起的民事侵权合并于刑事诉讼一同审理,其价值主要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直属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案件,其原因不仅是由于两种诉讼本质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在理论基础、立法设计、司法运行中的矛盾和冲突,还在于法律在具体操作方面规定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两条共计四款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当今日益复杂的诉讼局面,最高人民法院虽多次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但大量矛盾和冲突依旧存在,理论界仍然在很多问题上存在分歧。在审判实践当中,各地因认识不同,处理问题的做法也迥然有异。同时,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依附于刑事诉讼,造成了“重刑轻民”的程序救济思路:片面强调刑事优先,内在排斥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方式往往都感到困惑和不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以至于现在的很多学者纷纷建议取消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笔者在基层法院刑庭十一年的工作之中,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许多实际问题感触颇深。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确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之下还是颇有实际价值的,保留它比取消它利大于弊。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出于贴近审判实践的考虑,选择了由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产生困惑的视角,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和价值进行定位之后,对案件范围、实体处理和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试图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完善提一点建议,以期构建较为合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给被害人一个更有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的选择空间,从而使公、私权的救济途径得到较目前更为合理的协调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