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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琳莎·赫斯特豪斯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美德伦理学家之一。她以美德作为她的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围绕幸福与美德的关系,系统阐述了她的规范美德伦理学的思想。针对许多人认为美德伦理学缺少理论上的独立性,无法成为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伦理学理论的说法,赫斯特豪斯认为美德概念可以作为行动的指导和对行为的评价。她认为美德的概念与正确和错误的概念一样,在指导和评价行动者的行为时具有相同的理论地位。一个具有美德的人肯定按照自己的性格行动。而美德也说明这个行为的价值所在。况且实践中许多行为的性质,很难用正确和错误来评价,而美德的概念则更能说明行为的性质,显然美德的概念更好。美德是一种稳定的持久的性格,诚实的人必然会做诚实的事情,道德动机不会来自义务和规则本身,而是来自行动者对规则或美德的真正认同,即他们已经形成的品格。道德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教导对义务规则的遵守,根本的目的是培养形成好的品格。许多人认为道德行动不需要情感,情感不仅不能帮助我们理性地行动,甚至还有可能做错事。赫斯特豪斯则认为美德不能缺少情感欲望。情感是理性的一部分,参与理性的推理,它能够帮助我们正确地甚至更好地选择自己的行动。按照赫斯特豪斯的美德伦理学,一个行动者拥有和自己的品格相一致的情感或者在行动中表现出来恰当的情感,才能被称为有美德的人,她的行动才能称为是有美德的行动。赫斯特豪斯认为美德有益于它的拥有者,其中包含着互相关联的两点。1、美德有益于它的拥有者。(使它的拥有者能够生活幸福)2、美德让它的拥有者获得作为人的善。(为了像人类那样地幸福生活,繁荣昌盛,为了过一种典型的人类应该过的生活,人类就必须有美德)。3、两者相互联系。因此有美德的生活才会是幸福的生活,相应地幸福也证明了哪一种性格是美德。她根据伦理自然主义提出了(1)个体的生存;(2)种群的延续;(3)感受寻求快乐和避开痛苦的能力(快乐和痛苦是这个种群典型的快乐和痛苦);(4)所属社群的良好运转功能(按照各个种群的特点运转)等四个目标,并且指出美德应该有助于这四个目标的实现。美德与人的自然性是和谐的,人对幸福的欲求与美德并不矛盾,能满足人类幸福的性格就是美德。笔者认为赫斯特豪斯的美德伦理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对于美德伦理学缺乏客观性和规范性的责难,她的理论是比较有说服力的,比较成功地回应了对于美德伦理学的质疑,较好地论证了美德伦理学也是规范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