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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务的推广和发展,银行卡的使用愈发普遍,持卡人一卡在手可以进行存款、汇款、转账、购物等多种活动。这种现代金融服务给持卡人带来了便利,也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存在些许技术隐患,银行卡业务也存在着风险,银行卡冒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银行卡冒用人通过种种手段获得了真实的银行卡或密码,并使用真实的银行卡或伪造的他人的银行卡,在银行进行交易取现或者在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使用等,从而非法获取或使用了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面对频频发生的银行卡冒用案件,现行法律规定对此缺乏明确完善的规定,使得银行卡冒用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难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包括银行卡格式合同中的责任转嫁问题、银行的付款义务与债权准占有人制度的适用争议、银行或者特约商户的注意义务、挂失止付及其效力争议等,这也为司法裁判提出了难题。随着金融消费者理论的发展,如何维护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成为司法考量的重要因素。与传统民法对形式平等的追求有所差异,对银行消费者利益的倾斜保护,体现了现代法学对实质平等的践行。本文对现行实践中存在的银行卡冒用案例进行了分析,以金融消费者理论为研究视角进行探讨。首先,文章以一起真实的银行卡冒用案例为引,指出文章要论述的主题,并梳理了银行卡业务中的法律关系,特别是以金融消费者理念对银行卡业务关系进行了解读,对银行卡冒用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文章阐述了银行卡冒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通过对现有司法案例的研究,归纳总结出银行卡冒用案件中所存在和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包括对抽样案例的总体分析和具体解析,并指出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中的缺陷,其根源正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再次,在立法尚未得到明确的同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司法实践应当将金融消费者理论与传统法学相融合去解决现存的问题,以在裁判中体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最后,文章指出,立法上的完善方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通过学习银行业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应选择制定专门性的法律规范银行卡业务,其中可以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在立法内容上从电子资金划拨制度的引入、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和责任承担的原则和限额设定等方面进行规定,建立我国的银行消费者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