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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优先权制度以追求实质正义和秩序和谐为价值目标。它以利益衡量为依据,基于社会公益和社会政策,赋予特种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破除了债权人的平等地位,使某些特种债权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这正符合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我国没有统一的优先权制度。现行立法中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规定清偿顺序来实现的,再有就是在特别法中,对某些具体优先权作了规定。优先权种类很少,致使许多特种债权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这种现象缘于我国没有建立优先权制度,对优先权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都没有定论,很多学者各执一词。鉴于此,本文先探讨了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等基本问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优先权进行了考察,然后针对我国优先权的立法现状,论述了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优先权概念和性质。此部分介绍了优先权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特征。本文研究的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有多种分类。大多数国家都是以权利客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将其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性权利,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属性:物权性、价值权性、担保性。优先权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是其特定的法定性、被担保债权的特定性、客体的相对特定性以及无须公示性。第二部分:优先权的比较法考察。这一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罗马法和法国、日本、意大利民法典以及德国法、英美法中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进行了考察,得出了下面的结论:有的国家建立了优先权制度,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建立优先权制度,但是在法律中分散地规定有优先权。各国对优先权的立法模式有所不同,但不能否认优先权的现实存在性。第三部分:我国法律确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这一部分先是对我国优先权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一般优先权的效力不够,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优先权种类欠缺;现实中可适用性差。接着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优先权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和功能价值;我国的社会现状需要确立优先权制度;建立优先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立法的需要;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不能完全发挥优先权制度的功能;优先权的宗旨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对我国优先权制度构建的思考。此部分先是提出了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模式的建议,主张采取一般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民法典中仅对一些基本的优先权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即可,至于其具体内容以及不需要规定在民法典中的优先权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详细规定。将民法典中优先权的立法模式设计为:在不改变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的情况下,增加优先权作为一种新的担保物权,使我国担保物权体系呈现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局面。接下来根据确定优先权种类应遵循的原则,将民法典中应设立的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动产特别优先权和不动产特别优先权三大类分别进行规定;特别法中除了保留船舶优先权以及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外,增设税收优先权、人身保险金优先权、知识产权优先权和个人储蓄存款本息优先权。然后分析了国外立法例上予以规定而我国法律不必规定的几种优先权:动产买卖优先权以及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农工业劳动优先权;旅店经营者优先权;承运人优先权;公职人员保证金优先权。最后对优先权实现时的利益平衡问题作了简单说明。论述了优先权对公权和私权的保护应当平衡,并对民法典中规定的优先权相互间的顺位作出了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