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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使用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高速发展的环境下,产品的跨国流动性日趋提升,含有涉外因素的产品责任纠纷也日益频发。由于国际上尚无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各国在产品责任立法上又存在较大的冲突,因此,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凸显其必要性,而且,适用规则的完善与否往往能够决定一国对权益保护的程度。中国在过去一直将涉外侵权的一般适用规则作为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适用规则。由于未考虑到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实践中往往无法有效地解决纠纷,不利于权益保护。201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开始施行,我国在该法第45条中首次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一大立法进步,但是较一些发达国家的适用理论和适用规则而言,第45条仍存在一定缺陷,亟需完善。本文在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概念和必要性予以界定和阐述的基础上,研究了国际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理论和适用规则,并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实践。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理论包括以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为主的传统理论,以及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原告原则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为主的新理论。这些理论是各国制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石。国际上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典型适用规则包括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美国的《冲突法重述》以及欧盟的《罗马条例Ⅱ》等,这些规则体现了现代国际私法领域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立法趋势和价值取向,也为中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增加了可适用连结点的数量,并且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国际私法先进理论,加大了权益保护的力度。但是,第45条未对被侵权人的意思自治作出相关约束、双重可诉原则的制度价值未被充分利用、连结点的全面性与科学性也有待商榷,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会对权益保护形成阻碍。根据上述立法不足,结合国际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理论和主要适用规则,本文提出了增强连结点的全面性与科学性、适用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赔偿制度上的双重可诉原则等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