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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连接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的桥梁。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赋予检察官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已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公诉制度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法律传统、诉讼理念、文化基础、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立法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也各自相异。英美法系国家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其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则将不起诉制度作为法定起诉主义的必要补充,具体表现在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以及对其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等方面的不同。
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可以说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并且经历了从免予起诉制度到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演变。在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中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当然,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制度的设计中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界定存在缺陷以及对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构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该文对于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完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适当放宽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二是简化不起诉的运作程序;
三是在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过程中实行公开的听证程序,加强不起诉程序的透明度;
四是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