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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即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出现以来,在海外资本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无论是法律法规、评价指标还是管理手段、操作规范等方面,都已比较完善并自成体系。但对中国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关系管理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概念的引入到实践的推广,从监管部门的引导到上市公司的支持,IRM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历经股权分置改革,在全流通时代里,有了全新的使命和发展空间:服务于公司市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在近几年,由于市值的剧烈波动,引发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估值偏差比比皆是。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以IRM作为切入点来研究其与市值管理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浙江省上市公司IRM调查研究,发现浙江省上市公司IRM总体水平表现较好,但个体差异较为显著。在信息披露水平上,强制性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在投资者支持维度指标上显示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渠道并没有完全打开,沟通渠道较为狭隘,与投资者的互动沟通还不够及时。这些问题都会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导致公司市场价值被低估,内在价值不能得以充分展示,为其长远发展埋下隐患。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其次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投资者保护理论及市值管理理论,概括总结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市值管理的涵义,构成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实证部分以2009-2011年为研究区间,选取沪深两市所有浙江省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检验上市公司IRM与市值管理是否存在相关关系。研究结果表明:IRM与市值管理呈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能最大化地创造公司内在价值,并能实现公司价值最优化。在分组回归中,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较高(IRMI≥0.6701)的样本公司,其对价值实现(MV)的作用效果更加显著,但在价值实现(EPS)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为了进一步提高IRM对市值管理的正向促进作用,本文从政府和上市公司本身两方面出发,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建立衡量IRM水平的统一考核体系,指导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设立IRM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构建适合自身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加强自愿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