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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次进入人们的视线中。百姓对此不安,学者各抒己见,政府也针对其实施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虽有成效,但成效有限。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部门权责不明、权重责轻。为了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的权责如何分配是绕不过的一个难题。行政问责制就是针对权责分配的一项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使权责对等,它的功能在于事后的惩罚,也在于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监督。本文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研究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阐述了“食品安全监管”和“行政问责”两个基本概念,对比了其他学者的概念定义,并界定了它们在本文中的定义。同时按照问责主体的不同分别介绍了这些问责主体进行问责的方式。第二章通过两个角度说明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个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食品安全监管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克服这些问题,需要行政问责;另一个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通过行政权的委托性、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性、权责的相关性以及权责的相反性来说明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章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根据第三章的分析结果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