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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术的出现促成著作权的立法,因为印刷术彻底改变著作的复制方式,这种改变也使得著作权人、出版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产生重大变革。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生活方式彻底改变,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法律规范不是全面性的修改,便是重新立法。数字科技以及互联网的出现再一次彻底改变著作的复制技术、传播方式,以及人类的生活。而互联网更是人类有史以来,链接全球信息的伟大发明。著作权法在面对数字化及互联网环境时,产生诸多重大的争议,从著作权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些争议的发生应该被视为理所当然。因为著作权法本身具有相当高的工具性质,扮演着人类智识文化提升的重要角色,有关著作权法的任何争议都不应该脱离这个本质。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人权利的规定,从另一种角度来看也有限制的作用,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机制,当然,平衡的目的在于达成著作权法的一贯目的。有学者说,著作权法是一套最麻烦的法律,而合理使用则是这麻烦中的核心。其实合理使用的麻烦在于它必须保持弹性,随着科技发展不停的与时俱进。在面对互联网环境时,赋予合理使用新的视野与意涵,将是现今著作权法的核心议题。在网络环境当中,个体与总体的界线日趋模糊,对于个人合理使用的限制,也意谓着对公共利益的减损。中介科技的提供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信息流通的重要地位,这些提供者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可能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是纯中性的角色。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性,使得一个中介科技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别侵害行为,都将引发著作权人重大的利益损失,任何对中介科技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约束与限制,也都牵动着对公共利益的打击。所以,当合理使用机制应用在网络环境中时,更增加其复杂与困难度。因此,本论文试着从哲学、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经济分析、竞争平台、信息自由等角度,就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在网络中改变加以探讨,以期阐释合理使用判断时应有的新思维,并希望藉此唤起社会大众的共识与积极参与。唯有如此,新的价值才能衍生,使著作权在网络环境当中有日趋一致的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