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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随着外国投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我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争议。这些投资争议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滋生更多的外国投资投诉事件。虽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外国投资纠纷,但是通过打官司等方式解决纠纷不仅浪费时间与金钱,还会破坏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和中方合作者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一旦良好的合作局面被打破,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故而为了避免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我们需要一种更加柔和的方式处理外国投资纠纷。 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首次规定了投诉协调处理制度,若该制度在未来落地,不仅可以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而且还可以提高外国投资纠纷的解决效率,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节约人力、物力与财力。自主、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不仅可以缓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且经过当事人合意的协调处理结果,更具有可执行性。现如今,协调处理是最不伤害双方和气的纠纷解决方法,对外国投资投诉争议协调处理,不仅可以充分展示我们国家对外国投资企业的诚意,而且可以增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信心,从而有助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保持稳定又持续的增长。 在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以及相关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都未规定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制度。但是在学界和实践中,通常将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商投诉协调处作为我国现行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平台。现行的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平台存在着外商投诉受理机构分散,争议受理范围过于宽泛,处理争议所依据的原则不统一等问题。虽然《意见稿》中规定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制度,但是该制度尚未落地,且又为首次提出,因而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不成熟。因此,本文在分析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基础理论的前提下,着重对该制度中投诉协调处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投诉协调的法律依据、协调原则、协调范围、协调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在省级及其以上层级设置统一的外国投资投诉协调机构。在具体设计层面,依据两层级组织架构模式,在中央设立全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和在基层设立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构。另外,外国投资投诉协调机构不仅要履行协调、处理等基本职能,还应履行咨询、建议、转送、督促、检查等职能。 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以及高效便利原则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也即公平与效率尽可能兼得。在协调的法律依据方面,不仅要依据未来落地后的《外国投资法》,也要依据我国现行的宪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处理外资行政争议,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协调范围方面,外国投资投诉协调机构只能协调外国投资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即该投资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具体的协调范围则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争议、行业准入方面的争议、投资促进方面的争议、投资信息报告方面的争议以及投资保护方面的争议。 应按照提起投诉、受理投诉、协调处理、结案等程序对外国投资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另外,要赋予外国投资投诉协调机构实质的处断权。在刑事责任方面,对外国投资投诉协调机构的部门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应采取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