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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是权利人用于作品或相关客体上,用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部件。技术措施是数字技术发展的产物,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已相继在不同程度上对技术措施予以法律保护。但是,对技术措施保护水平过高、限制过少的现状,在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过分地制约了公众对作品及相关客体的使用。技术措施在效果上能够变相地为版权人增加“接触权”,延长作品或相关客体的保护期限,同时,还限制了大量合理使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这将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对文化创作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并可能导致对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妨碍。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措施版权保护及其限制的规定进行反思和改进,尤其是需要完善技术措施版权保护中的限制制度,以保障公共利益。如何防止对技术措施的过当保护,平衡使用者与权利人的利益是一个难题。现有的防止过当的法律对策,主要从制定技术措施反规避规则的限制与例外,和促进双方当事人沟通两方面入手。当前有关技术措施反规避规则的限制与例外规定,总体呈现两个特点:其一,例外种类少;其二,例外适用的条件严格、范围有限。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也在促进使用者和权利人的沟通协调方面作出了尝试,但双方本身存在着根本的矛盾,权利人希望其作品或相关客体尽量少的被免费使用,而使用者的愿望本身就是免费或以极低的费用使用作品,因此,在协调过程中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有的国家因此引入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裁决,但第三方机构的设立、以及整个协调机制的设计,都要受到成本问题的制约,需要尽量降低时间和资金成本。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现行法律采用的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模式已达到世界最高水平,并且缺乏限制制度,这样高水平的保护除妨碍公众的使用外,也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我国立法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保护水平,不禁止直接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行为。在限制与例外方面,扩大直接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并为提供规避工具或服务的行为设定某些例外,以保障公众的使用。还可以由国家版权局定期制定规章规定例外情形,以保证限制制度的与时俱进。此外,在建立协商机制方面,首先可以效仿国外立法规定权利人的注明义务,以为使用者提供沟通渠道;其次可以建立“规避通知规则”,并在通知无法获得准许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