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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纵观历史长河,典当业在我国经历了萌芽一发展—鼎盛—衰退—复兴的历史变迁。典当的发展大致概括为:萌芽于两汉时期,肇始于南朝佛寺,入俗于大唐五代,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曾一度消失,直至1987年,典当业重新复出,复兴后的典当业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呈蓬勃向上之势,但典当立法并没有紧跟典当业发展的步伐,在民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今天,典当仍然游离于基本立法之外。在理论界,对典当基本理论的研究有所停滞,至今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将典当等同于典权、将典当权等同于营业质权等;在立法上,规范典当的是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位阶较低;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进入诉讼领域的典当纠纷,从案由、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乃至最终的审判结果存在不同意见;在政府管理层,对于典当企业的定位至今没有主流观点。理论上的分歧、立法上的不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政府管理上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典当业的长远发展。本文第一部分从我国典当制度的历史发展着手论述,通过分析,提出现代典当与传统典当的不同,并通过对比,简单介绍现行《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内容,对典当行业现状、社会作用及立法现状进行基本的展现。第二部分对典当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究,对典当的内涵、典当的基本法律关系、典当的基本特点,典当权的性质以及典当与相关法律概念进行辨析,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为下一步的改进作好铺垫。第三部分笔者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件为例,阐述了典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在:案由不统一、合同效力认定不统一、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不统一、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第四部分重点对我国典当制度进行反思与完善,指出了典当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典当立法方面一直存在争议,现行规范典当业的《办法》法律位阶较低,且与《合同法》、《担保法》等主要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办法》自身内容部分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在分析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典当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一是以《物权法》修正案形式明确规定典当权;二是参考其它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位阶较高的典当商法;三是对典当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建议。笔者深知,典当法律制度的完善决不是一朝一夕之功,由于笔者水平所限,对典当的法理探究也只是窥豹一斑,但笔者坚信,真理愈辨愈明,希望此文可以抛砖引玉,使更多的法学同行加入了典当的研究中来,使典当业的发展不再游离于立法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