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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格局的重构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有力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民事诉讼已成为当今社会公众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在诉讼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滥用诉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诉讼欺诈就是典型一例。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诉讼欺诈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由于我国法律对诉讼欺诈行为如何处罚尚无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很大,相同性质的行为司法认定存在很大的悬殊。同时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定性存在很大的争议,很难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的写作是从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和定性观点的争议入手,在准确界定诉讼欺诈的基础上对其刑法规制的途径进行探讨,并重点对未来几种立法路径做了比较和分析,以期对我国诉讼欺诈的刑事立法提供些许参考。文章正文约24000字,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诉讼欺诈的概念和特征;二是诉讼欺诈行为定性争议及评述;三是增设诉讼欺诈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四是增设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第一部分:诉讼欺诈的概念和特征。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概念界定的几种主要观点,并对其稍作分析。通过对学者们观点的比较,笔者总结和分析了他们的分歧焦点。根据分析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实现不正当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出虚假的陈述,提出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提出伪造的证据,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破坏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笔者根据诉讼欺诈的概念概括出了诉讼欺诈行为的特征。第二部分:诉讼欺诈行为定性争议及评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诉讼欺诈定性的几种主要观点,然后笔者对“诈骗罪说”、“敲诈勒索说”、“无罪说”等观点逐一作出评析。在分析的过程中笔者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诉讼欺诈在当前刑法框架内无罪,对于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有待于法律的完善”。第三部分:增设诉讼欺诈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该部分首先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说明了诉讼欺诈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欺诈的刑事立法予以理性审视。然后笔者结合学术界的几种观点对刑事立法路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单独增设诉讼欺诈罪是最具有可行性的立法路径的个人观点。第四部分:增设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该部分首先明确了诉讼欺诈罪的罪状和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他罪以及数罪的认定等相关问题做了补充说明;然后根据配置法定刑的立法原理为该罪配置了相应的法定刑。在此基础上,笔者设计了诉讼欺诈罪的具体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