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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判例制度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体现司法为民、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自1986年以来,法学界对判例制度的研究和认识已较深入,但要在我国真正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还有待我们去探索,这也是本文研究判例制度的现实意义所在。
本文在史论的基础上概述了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地位的确立,以及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存在原因,在此基础上论述了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两大法系之间的逐渐融合趋同的发展趋势。
欲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就必须对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加以研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的制定法体系,加之成文法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等原因,常常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这极大地危及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妨碍了法律的神圣性与尊严感。如何真正体现司法为民、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我们需要引进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制度的精髓。
仅论及此,尚不足以论证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因此有必要对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加以研究。本文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对否定引进判例制度的观点加以辨析,二是结合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先例判决”制度、“判例指导制度”、“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等方面,说明在我国当前建立判例制度是可行的。
西方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是一套科学的、有机的体系,而我国却没有一套完整的判例制度运行机制。欲建立判例制度,就必须解决判例的创制机关、创制方式、判例的规范统一等问题,改革现今判决书的制作方式,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完整、有机的判例制度运行机制,我们的判例制度才会在现实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真正体现“同案同判”的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