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住宅,在法律层面的定义是,供一家人日常生活起居,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这不仅是一个冰冷的财产,还是满载了人们对安宁生活的期望,因此,法律必须高度关注和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物质条件的日益富足,人们对自身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越发关注,因此,对“住宅”这样一个蕴含了“隐私”、“安全”、“自由”等诸多愿景的特殊财产提出了更高的受保护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根本法的高度对保护公民的住宅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又把宪法的意志具体体现到刑法中,以刑罚的方式更严格地保护“住宅权”,这一法条属于《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也体现了该法条意图保护的并不是住宅这种财产,而是住宅所直接隐含的“住宅安宁”这样的人身权利。但是,由于缺少更细致的规定,刑法对“住宅安宁”的保护在实际中缺少更系统的理论基础,也导致该法条的适用出现困难,实践性较差,无法有力地保护该项权利,因此,我们需要对“住宅安宁权”提供一个理论的基础并增加司法实践指导。现实中能见到各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况,如权利意识淡薄所致、矛盾冲突所致等、为了进一步侵权所致等等情况,《刑法》的规定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缺少细致的应对,实践效果不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触犯《刑法》又是更严重的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要完善《刑法》对住宅安宁的保护,就需要结合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促使整个框架丰富起来,在构建法律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结合司法实践,通过以下途径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制度进行完善:明确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概念、确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调整范围、实现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规范化、赋予权利人宽松的特殊防卫权、逐步统一司法实践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