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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对抗履行请求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英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有关合同履行抗辩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该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由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体系。正确理解和行使这三种抗辩权不仅可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而且能够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研究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仅对于民商法相关理论的研究,而且对于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借助比较研究及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抗辩权的含义以及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及其产生、适用条件作了初步的概述,并通过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的建议。由于作者学力尚浅,因此期望能够抛砖引玉。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首先从抗辩权的概念进行入手,将之定义为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以此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前提;进而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及其产生进行概述,通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产生进行论述进一步进行比较,最后,明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本文第二部分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规定存在的缺陷。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分开独立成为法律条文,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过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各违约形态中怎样正确行使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第一,要把《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合并为一个条文,无单独设立后履行抗辩权的必要;第二,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般适用情形;第三,在程序法上完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配套规则,能够更好的发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