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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在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后,虽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与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相比起步较晚,但到目前为止经历了18年的探索与改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是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但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而非基本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不足,怎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立法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成为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行为。这种免费的法律帮助存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本文对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责任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评价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比中国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表现,试着摸索出一种符合中国特色的较为科学的法律援助制度。全文结构大体上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概述。首先阐述了法律援助的概念,然后简要归纳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征,对政府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归纳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涵义,再从法学理论、社会学角度研究政府在法律援助制度中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明确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意义。第二部分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的演进分析。截止到2010年底,中国已经建立了3573个法律援助机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12289人,为36万多人提供了法律援助诉讼服务,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足,在制度上不够完善,为使国家做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履行国家责任,其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立法层次不高,未写入基本法律甚至是宪法性文件中;二是法律援助主体定位不准;三是经费问题保障不足;四是法律援助范围过窄;五是法律援助监督权行使不利。第三部分是国外主要的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模式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通过借鉴英国、加拿大、法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政府责任模式及其先进经验,共具备四个特征:1、完备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2、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立;3、形成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体制;4、采用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供给制度。第四部分是强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责任。针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应从五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健全中国的法律援助的立法体系;二是确立多样性的法律援助主体;三是经费机制的确立使中国法律援助得到保障;四是法律援助范围得到拓宽;五是建立办案质量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