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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论断,与环境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此价值谱系中得到全新的认识,并寻求一种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相匹配的环境治理法律机制予以支持。实践证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等问题的产生,源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我国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指向,通过构建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方案来推动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达到化解环境危机、恢复生态环境平衡的目的。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是运用法律规则手段治理环境的动态过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给传统环境法理论带来新的思考,同时也注入了新的内容。首先,在生命共同体视角下重新解读人与自然关系,试图扩展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在环境法的研究范式上,主张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的研究范式。再次,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体现的整体生态观,是环境法的价值追求,通过整体主义立场来审视人类的行为是否符合生态自然的标准。最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环境法上更加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与公平,体现人的主体性与自然的优先性。在实践层面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对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站在人的视角去研究环境治理问题,认为只有人类才有价值,单方面通过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一方面,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将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去人类中心化”,并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该理念也超越了“生态中心主义”的思想,虽然生态中心主义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但“中心”只有一个,人类与自然不能同时处于中心的位置。因此,将人与自然放在同一生命共同体中,才是通向人与自然和谐的路径。对现有单一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分析可知,我国单一型环境治理模式主要有单向度环境治理模式、点源式环境治理模式。但在环境治理中,政府承担大部分的职责,导致环境治理手段仍以“行政命令型”为主,环境治理效率低下。这些环境治理模式的症结在于,只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诉求。环境要素的单一性使环境治理的方法局限于按照“条块分割”的行政区域划分治理,忽视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动性。环境治理法律机制问题不仅仅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背后隐藏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复杂关系。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审视单一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得出,单一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不相适应性,例如单一环境要素与整体生态功能间的冲突,行政区域与自然区域发展间的冲突,人与人的权利诉求与人与自然关系平衡间的冲突以及环境诉求表达的多元化与回应机制单一化的冲突。这些冲突反映了单一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而新的环境治理理念又迫切寻找相适应的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深究单一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困境的根源,主要是缺乏环境治理的整体性视角、遵循自然规律以及环境法理论的指导。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为解决单一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困境指明了新的方法,即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系统型环境治理认为,环境治理的依据是整个自然环境系统中所固有的自然客观规律,环境治理的方式是系统内各要素均不能脱离整体而存在,任何要素的缺失都会影响整个系统发挥其作用。系统型环境治理不是各要素的简单堆积,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不受外在条件的干扰和内在结构变化的影响,使整个自然系统保持平衡稳定。因此,系统型环境治理有其整体性、关联性、适应性的特征。这种新型的环境治理法律机制不仅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和矛盾冲突,还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投以极大的关注。构建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是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下治理环境问题的应然选择。首先,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逻辑起点是从“末端治理”走向“根源治理”,从根源上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整体性,遵循自然的基本规律。以人的方式看待自然,往往形成人与自然的对立,导致环境危机,由于环境危机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环境危机是人的环境危机的对象性呈现。相反,以自然的方式看待自然,就是承认自然的存在方式,也指在人的认识中还原自然原本的存在状态。环境治理与其他公共治理不同,它需要公民发挥主观意愿,能够自发的治理环境,塑造公民环境民主观,避免造成“地球悲剧”现象。在环境治理法律手段上实现由“政府控制命令型”转为“环境利益制衡型”,使利益诱导型环境法律手段在微观层面上发挥作用。其次,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规范基础主要有多层次权力-权利环境法律内容、多元融合的环境治理主体以及多种类型的环境治理客体三方面。最后,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构建需要环境法律原则的指导,例如自然恢复为主原则、适应性管理原则、保护优先原则和循环性再生原则。实质上,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是一种“人类-社会-自然”系统模式,这种模式被定义为人类社会系统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存的系统。由于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人类-社会-自然”模式可以有效促进人类、社会、自然整个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不仅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构建,更需要在具体方案中得到落实。构建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思想进路,主要从环境治理的单要素向多要素转变;从行政区域划分治理环境向自然区域整体治理的转变。在立法方面,需要矫正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促进环境立法综合化、注重环境法律生态化以及发挥软法弹性功能,注意利益机制的导入,实现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由刚性向弹性的转变。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是以利益和责任为中心的制度性连带机制,这种连带机制可以改变政府对环境治理权的垄断。由于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利益诉求多元化及环境问题的复杂化,环境治理模式更偏向于环境法令与适应性软法相结合的规则。在执法方面,创新环境行政执法机制,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需要加强区域联动执法及社会各方主体的参与,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为了平衡政府角色的转变以及与其他环境治理主体的关系,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同时,还要增进环境治理方式多样化,通过借鉴美国环境治理经验,创设一体化多模式环境治理体制。在司法方面,更新环境司法理念,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落实需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多样化,以国外司法实践为例,进一步探索自然体权利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下的系统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构建,是根据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核心要义,对单一型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问题化”处理和“结构化”解释,探索更具有适应性和解释力的环境法理论与规则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构建方案,从根源上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