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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一种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个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是新刑法增设的内容,特别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解释》出台以后,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引起了更大的争论,因此,如何理解它成为解决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笔者通过审判实践,在众多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研究的基础上,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交通肇事罪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目的是通过理论研究来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更好地运用理论知识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行文近四万字。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交通肇事罪中的基本问题。在概述部分中,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主要是指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对其肇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在交通肇事能否引起救助义务部分中,笔者认为,引起救助义务的先前行为应当包括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均能够引起救助义务;在信赖原则部分中,笔者认为,信赖原则是一种典型的义务分配原则,是根据人的相互信任情感、共同责任心而产生的,《解释》完全将交通肇事罪与事故责任结合起来认定,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前首先分清事故责任,因此可以认为,该《解释》实为信赖原则的精神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体现,在该部分中笔者同时对如何适用信赖原则提出了几点<WP=3>设想;在责任推定部分中,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该承认推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效力,同时将逃逸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交由逃逸行为人一方举证。第二部分论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定以及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的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及定性。笔者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既不存在过失,也不存在直接故意,这与我国的刑法理论相一致。第三部分论述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有学者认为,《解释》已对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率先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从理论上分析,共同过失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且主要表现在交通肇事基本犯罪中,但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仍未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中外交通肇事罪比较及立法建议,笔者从相关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及交通管理法规分析,认为逃逸致人死亡应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即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设立该罪的目的是从理论上解决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的争论,解决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存在的共同犯罪问题,同时也解决了道路和非道路上行为人逃逸在量刑上的差异,并对该罪的构建及设立的意义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