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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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习近平主席在海南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了中国将推动四项重大开放举措,其中首先提出的是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随后的几年里,中国作出了包括取消及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及经营范围在内的多项重大开放举措。在2020年7月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金融领域负面清单正式清零,标志着中国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全面扩大。同年12月,《外商投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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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习近平主席在海南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了中国将推动四项重大开放举措,其中首先提出的是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随后的几年里,中国作出了包括取消及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及经营范围在内的多项重大开放举措。在2020年7月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金融领域负面清单正式清零,标志着中国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全面扩大。同年12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正式颁布,建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并在其第四条第二款中正式将外商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金融服务纳入国家安全审查的范畴,以期防范和化解外商投资在金融领域可能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但由于该办法存在审查内容和审查对象等具体规定留白过多及审查机构缺乏专业性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可执行性不强及在维护金融领域的国家安全存在局限性的问题。而中国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全面扩大的现实情况又对专业的外商投资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迫切的需要。早在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中,就提出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而2015年起草的《外国投资法(草案)》第74条中也曾提出要建立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此前中国颁布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便开创了在特定领域建立专门的安全审查机制的先例,为另行构设专业的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现实和制度基础。现行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查主体、审查体系与审查对象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难以有效起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故此,结合国内国际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应形成专业且立体的金融安全审查体系,另行设立外商投资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在外商投资金融安全审查体系的构建方面,应参照国内《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美、英在外商投资金融安全审查领域的实践经验,设立独立的外商投资金融安全审查办公室,构建由金融安全审查及金融行业监管组成的复合审查体系。制定相应的《外商投资金融安全审查办法》,明确外商投资金融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最新的国内国际趋势,着重考虑金融数据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外商投资金融安全审查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铸起国家金融安全的藩篱,明确审查标准、程序和监督体系,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更能有助于改善投资营商环境,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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