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迈入了跨越式发展时期,上市公司敌意收购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主旋律。一时间,资本市场涌现出以“宝万之争”为代表的一系列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跌宕起伏的敌意收购事件,堪称自1993年9月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宝延风波”之后的“第二轮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浪潮”。此轮浪潮之意义影响深远,绝非仅仅在于某一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成败,更在于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的思辨,暴露出必须予以回应的现实困惑:究竟何种法律规制模式能够真正回应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内在诉求?对于收购方的法律规制,如何实现既警惕短期主义行为,又尊重市场权威的双重目的?面对目标公司董事陷入利益冲突的角色迷失,法律应如何应对?等等。鉴于此,本文主要围绕“金融监管”与“公司治理”两个维度,从“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两方主体切入,探讨如何通过法律规制实现对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扬利抑弊”,促进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在优化公司治理和活跃资本市场方面发挥最大功效。除“绪论”与“结语”外,正文包括五个部分,分别对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的基础性问题、法律规制模式、对收购方法律规制、对目标公司法律规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第一章着重阐述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的基础性问题,主旨在于揭示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中性”行为本质和法律规制的总体立场。首先,本章通过对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意蕴、本质和价值进行剖析,论证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乃利弊互现的“中性”现象,以此区别于富有主观色彩的上市公司“恶意收购”。其次,证成维护公共利益、矫正市场失灵以及消除外部性是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的正当性根基,法律规制主体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对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予以适当干预。最后,在对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立法及其实践运作情况的梳理中,总结出以“规制天平中立”为法律立场的共性表征。以上本体分析和域外经验无不彰显出,我国对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制应秉持“整体鼓励,严加规范”的中性立场,由此奠定了对各个维度法律规制的理路导向。第二章系统讨论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制模式,主旨在于昭示何种法律规制模式能够回应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内在诉求,以及探索该模式下不同子模式的生成机理。在理论上,法律规制模式可被解构为管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三种类型。其中,回应型法律规制模式呈现出的法律推理的目的导向性和法律权威的广泛参与性等特性,恰好能够回应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以及环境联动性的相应需求。在实践中,回应型法律规制模式可被进一步细分为自律型、司法型和混合型三种子模式。总体来看,上述子模式各有利弊,难以言明何种模式更佳。比较分析上述子模式的发生机理可知,政府的态度、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强弱、司法体系的成熟程度和介入传统、其他国家的示范作用、本国规制主体的利益博弈等因素皆会影响子模式的形成面貌,这为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模式的应然选择指明了方向。第三章深入探析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之收购方的法律规制,主旨在于研讨如何规范收购方的权益披露和杠杆融资行为。一方面,收购方的权益披露乃法律规制的重要面向。收购方权益披露制度是一种反向披露制度,其所保护的权益应当为“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非“控制权与反收购权”。对收购方权益披露的法律规制究竟应秉持“从宽”立场抑或“从严”立场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具体选择还应结合一国情况具体分析。就规则而言,收购方权益披露的法律规制涵盖披露触发线和权益变动报告、报告期期限及慢走规则、违规披露的法律后果三部分内容,各国家和地区对上述内容的法律规制呈现出不同特征。另一方面,收购方适用杠杆融资工具对于法律规制提出极大挑战。杠杆融资工具一般包括传统杠杆融资工具和新型杠杆融资工具两种类型,其在适用中衍生多重风险。法律规制的应然逻辑为,在理念上强调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在范式上既要对传统杠杆融资工具的适用采取激励性规制,又要对新型杠杆融资工具的适用施以穿透式监管。依此逻辑,继而检视收购方适用杠杆融资工具的域外实践。第四章重点分析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之目标公司的法律规制,主旨在于探究何以规范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具体涵盖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权力配置模式。依循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主体的不同,当今理论和实践主要形成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模式、监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和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三种反收购权力配置模式。上述模式的分歧乃各国寻求法律整体的宽严相济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动机使然。二是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定标准。域外在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严格、宽松与折衷的三种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判定标准。究其本质,宽严有别的判定标准源于各国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规制重点的差异。当然,上述判定标准在实践运行中皆面临着局限性诘问。三是目标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在边界厘定维度,目标公司反收购条款的自治应遵循符合强制性规范的基本边界和实现宏观与微观价值平衡的价值边界;在制度安排维度,对目标公司反收购条款选择架构的合理规划有助于发挥反收购条款的正面功效;在微观构造维度,域外针对控制股东大会条款、控制董事会条款和其他条款的相关立法经验值得深思。第五章深刻反思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并探索完善路径,主旨在于回归中国实践,剖析并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首先,我国在实践中呈现出的“证监会监管,辅之以司法介入”的管制型敌意收购法律规制模式表现失灵,亟待向回应型法律规制模式转型,这也是当前世界的发展趋势。未来构建一个由证监会支持和辅助的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不完全自律型规制范式乃可资讨论的路径。其次,从收购方一端检视,一方面,我国对收购方权益披露的法律规制存在监管错误收紧、立法设计不合理等弊端,改进方向应当为保持监管的“谦抑”,且对具体制度作出相应优化。另一方面,与应然规制逻辑相悖离,我国传统杠杆融资工具的适用缺乏激励性规制,同时新型杠杆融资工具的适用诱发规制难题。拓宽传统杠杆融资工具适用的法律空间,且进一步明晰新型杠杆融资工具适用的规制理路乃我国未来的应然之选。最后,从目标公司一端审视,一是我国应实现“双层结构”向“一元结构”的反收购权力配置模式的转变,并作出相应制度拓补;二是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缺位,未来应构筑以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为核心的判定标准模式,并在此模式下选择、细化与调试具体标准;三是实证数据反映出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条款系统性立法缺失和类型化条款的法律规制不当等困境。对此,在宏观设计上,不仅要采取“硬法”和“软法”相结合的联动路径,还应设计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圭臬的目标公司反收购条款选择架构;在微观构造上,应实现对反收购条款类型化法律规制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