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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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形式的不断发展,商业垄断问题愈加复杂,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构建重点逐渐从实体转向程序。当前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实体规则已经不能覆盖并良好规制社会中各类商业垄断行为,因此,当前的立法趋势是立法者仅需对反垄断领域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执法者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基于个案情况作出相关处罚或裁定。由此可见,反垄断执法具有较大裁量空间。比例原则是以“禁止过度”为核心内涵的法律原则,其自身内涵要求的适当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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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形式的不断发展,商业垄断问题愈加复杂,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构建重点逐渐从实体转向程序。当前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实体规则已经不能覆盖并良好规制社会中各类商业垄断行为,因此,当前的立法趋势是立法者仅需对反垄断领域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执法者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基于个案情况作出相关处罚或裁定。由此可见,反垄断执法具有较大裁量空间。比例原则是以“禁止过度”为核心内涵的法律原则,其自身内涵要求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能够为具体执法提供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应社会关系调整功能的实现机制主要为公共实施机制,即行政执法。以比例原则为行政法的基本准则,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因此,比例原则也应作为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其理念内涵应当影响反垄断执法的全过程。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视为一种反垄断量罚结果,是执法机构根据个案情况对行为人作出的裁决,除认定具体垄断行为性质外,还会对行为人做出财产类处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的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限制,这种限制必须贯彻“比例原则”,禁止过度处罚。因此,将比例原则引入反垄断量罚是必要的。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交代文章写作背景及研究意义。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扩大,其中量罚工作,尤其是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之类的财产类处罚是反垄断法运用最广泛、最有利于形成威慑的制裁手段。然而,反垄断量罚始终存在“重定罚轻量罚”的结构性缺陷,在细化反垄断执法程序的进程中,研究并解决量罚问题势在必行。与其他行政部门法不同的是,反垄断执法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政策性,其量罚过程也较为复杂。因此,细化反垄断量罚规则,优化反垄断裁量权的行使,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案件执法公平性,加大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文章第二章剖析了反垄断量罚的现存问题及成因。通过分析341份处罚决定书数据发现,我国反垄断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风险。从客观来看,反垄断立法赋予了执法机构过大自由裁量权,或是在处罚额度方面进行了完全区间界限,因此会导致执法机构在作出量罚时出现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从执法主体的主观角度分析,当前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大背景下,执法机构出现弱监管、慢监管的情况。同时由于立法不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违法决定时说明理由,执法机构没有外在压力去对其行使的裁量权作出解释,故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执法裁量的过程存在异化风险。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反垄断量罚引入比例原则的可行性。作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比例原则肯定了行政机关具有选择行政方式和行政手段的权力,但也对这种选择加以了必要限制,即行政机关需要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进行利益权衡,防止采取过度的手段和措施,使行为人的受到的处罚(利益损害)和实现行政目标均衡。适用比例原则有三个内涵,亦可称作“三阶理论”,分别为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在反垄断案件中,执法人员应综合个案情况,灵活运用行政手段并作出处罚决定,使最终的量罚结果合比例,以实现个案公平。文章第四部分将比例原则与具体的处罚措施相结合,希望可以利用比例原则规范反垄断量罚。其中,对于罚款制度,首先要确定其处罚措施是否可以达到威慑目标,满足手段与目的间的适当性。其次,在确定罚款金额时,也需要进行比例原则分析,目的在执法机构自由裁量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利益权衡,既满足反垄断处罚的威慑目标,又可以使行为人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同理,对于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措施,本文着重探讨了其与罚款的关系。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属于互补的两种不同措施,二者缺一不可。为满足执法比例原则中适当性与必要性的要求,选择处罚措施时既要互补使用(防止威慑不足),也要审慎并科(防止威慑过度)。因此,在处罚措施的选择方面,执法机构应当针不同案件情况,分析涉案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别进行利益衡量。文章第五部分对我国反垄断量罚细则进行了初步探究。通过比较法视角,文章从欧盟和美国两大反垄断执法地区的罚款细则作为切入点,总结反垄断执法量罚的国际经验。其中,欧盟与美国对违法垄断行为的量罚均有较为完善的执法细则与指南,尤其针对财产类处罚(罚款、罚金)都有详细的计算方法及公式为执法人员所用。例如针对罚款基本金额的计算公式、考量因素、处罚手段以及所采取的比例幅度等都有量化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量罚指南供执法机构参考,导致执法自由裁量权缺乏指导及约束。因此,我们可以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财产类处罚的量化规定,如明确企业销售额的概念,明确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关系,进一步明确从重从轻处罚的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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