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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的可以不处罚或者会减轻处罚。它是授予犯罪人亲属的一种包庇犯罪人的法律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符合人的本性和刑罚谦抑性,有助于法律的公众认同与公民的守法,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有很大作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直存在于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之中,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之中也存在相关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亲亲相隐的相关规定,并将其视为封建法律文化的糟粕予以抛弃和批判。“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思想在学术界也是有争议的。一些学者都对亲亲相隐制度持否定态度。但另外一些学者却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合理性的一边,将其规定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有很大的意义因此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其吸收进我国的刑法之中。笔者正是基于以上的情形,决定本文将在讨论“亲亲相隐”的理论界定与价值内涵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历史考察与域外考察,然后分析其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缺失的现状与原因,进一步提出亲亲相隐原则的出罪化的根据,最终对其制度建构提出一些意见与措施,以期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本篇文总共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亲亲相隐行为的理论界定。首先在对亲亲相隐的含义进行简单概括的同时,简述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变化与发展。其次明确了亲亲相隐的权利属性。最后对其的价值内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肯定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第二部分,对亲亲相隐行为出罪化进行历史与域外考察。第一方面是对亲亲相隐出罪化进行历史考察,分析亲亲相隐原则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在法律思想和法律文本之中的体现。第二方面是对亲亲相隐行为出罪化的域外考察,主要是简述西方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并对其在两大法系之间的异同进行简单地比较。第三部分,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缺失的现状及其成因。在陈述其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缺失现状的基础上,从思想渊源、前提条件、司法原因三个方面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论述亲亲相隐行为出罪化的根据。主要从时代背景、理论前提、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四部分来论述其出罪化的依据,进而论证其出罪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第五部分,对亲亲相隐行为出罪化的制度构建。首先是出罪化必须考虑的一些基本原则;其次是出罪化的立法路径,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最后是出罪化的具体司法路径,具体到公安机关、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总之,“亲亲相隐”行为的出罪化是有相关的理论与实践依据的,将其规定与我国的刑法中是科学的、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