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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确定了我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规划了现代化建设中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了国家发展大局中的战略性地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为实现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共处的目的,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非凡意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起步晚、力度小,无论在立法建设方面还是在司法建设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符,与我国环境状况和人权保护要求不符,已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在环境法制建设过程中,合理确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对于现代化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者必须深入探讨的时代课题。这些重要的理论问题主要包括: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的要素及构成规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方式、抗辩事由等基本部分,它们是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体系,共同构成该项制度的基本框架,研究它们的内在规律和相互联系对整体制度设计有重要意义。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借鉴。发达国家首先建立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并经过了系统的实践,它们的经验对我国该项制度的构建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研究如何做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洋为中用”将体现其理论和实践价值。三、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我国该项制度对比发达国家建设较晚,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理论与实践上,在立法与司法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需要急需设计并有很好发展前景的领域。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此项研究取得的理论成果,也必将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有所裨益,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