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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传统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首先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适用范围。接着结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通过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的分析,论述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最后在比较考察国外有关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传统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论进行研究。主要提出了对于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这是认定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基础。同时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作了分析,实际上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中运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铺垫。
第二章论述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从环境侵权理论基础出发,首先界定了“环境侵权”这一基本概念,提出环境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益,这是决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础。其次,论述了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指出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再次,在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全面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阐述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第三章对国外有关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比较考察。主要对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有关环境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作了一番探讨。通过这种纵向的考察,笔者想说明将精神损害赔偿运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是世界范围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但是对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都是结合本国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来进行的,因此在构建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也应当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
第四章是对建立我国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从环境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的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这四个方面对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