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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简称为“董事责任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并获得了广泛认同。而在我国,董事责任险才刚刚起步。董事责任险赖以存在的基础为法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明确董事与公司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正确认识董事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董事与公司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董事义务是董事责任产生的基础,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因此要正确认识董事责任,首先要明确董事义务。本文参照英美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公司制定法所规定的特定义务进行了阐述。根据董事义务所指向对象的不同,董事责任划分为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主要指股东)的民事责任。
但就像一把双刃剑,过重的个人责任可能会将有能力的人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管理效率。因此,从确保公司经营健全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有一种可以适当免除董事经营责任的制度。从美国等国外立法例来看,对董事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定董事的一般行事标准,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范围。只要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行事标准,原则上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管该行为或后果在事实上是否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2、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减轻或者免除董事在特定情况下的个人责任。3、规定董事的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4、为董事提供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险有很多积极意义,其中最主要的是利于吸收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就任董事之职,同时推动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发展和完善。由于我国证券民事救济立法的结构性障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存在诸多缺漏,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甚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董事责任险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设,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已修改完成,董事责任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将会迎来新的发展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