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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代之以更文明的刑罚已经成为国际刑法学界的主流认知观点,而对于在非暴力犯罪范围内废止死刑,不但达到了罪责刑相统一,并且符合世界文明进步潮流,推动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非暴力犯罪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死刑设置率高等特点,我国当前刑法典中,非暴力犯罪的犯罪种类占全部犯罪种类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在所有将死刑设置为法定刑的犯罪之中,非暴力犯罪占全部死刑罪名的百分之六十强,由此可见,我国在对非暴力犯罪的处置上,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及其严重。尽管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暴力犯罪打击面持续扩大的局面没有改善,但国际刑法理论界中关于在非暴力犯罪的刑罚处罚中废除死刑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认识总是先于实践再指导实践,而后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关于在非暴力犯罪的刑罚处罚中废除死刑也是如此,刑法界的学者们摇旗呐喊,为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著书立说,并且积极扩大其影响,并使其成为当前主流的刑法理论。在我国目前虽然大多数刑法学者都关注及赞成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乃至废止,但系统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更不要说指导立法实践了。我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对非暴力犯罪有一个系统的阐述,并且对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形成一个严密的论证。本文共通过四个部分来对非暴力犯罪应当废除死刑这一问题逐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综合刑法学界各方观点对非暴力犯罪做出概述,并对我国现行刑法典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情况做出一目了然的总结。第二部分简要总结了死刑的功能同时着重分析我国的非暴力犯罪发展历程、历史演变,并将中西方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立法进行总结比较,在第二部分的最后总结了当前关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存废之争。这一部分的亮点在于对我国当前废除非暴力死刑适用的社会心理障碍分析。第三部分以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个罪为例谈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废除。在这一部分笔者拿出了令人信服的关键数据来综合论述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不适当性。第四部分是笔者的创新之处。在第四部分,对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后的刑罚替代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设置建议,依据“轻轻重重”的原则,并主要参照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刑法典的编排,使得各个刑罚之间衔接合理,坡度平缓,有利于实行。本文最后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尽快废除所有对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并对现行刑法典进行及时修订和合理编排,建立起和谐的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屏障作用,同时也使中国真正融入国际发展潮流之中,彰显负责任的大国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