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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和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高涨,医疗损害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准确分析和界定与医疗损害相关的各种问题,平衡好医患双方的权益,是公平、合理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关键所在。所谓“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过程中遭受的不利益的事实。它既包括造成患者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的情形,也包括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还包括由于以上侵害而给患者或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当然也包括医疗名义下单纯的财产损害。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有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以及阶段责任说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日益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可,但在司法实务中应进行适当的限制。在归责原则的选择上,我国学理上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争,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比较突出。无论按照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均可概括为医疗损害事实、违反义务的医疗行为、违反义务的医疗行为和医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主体的过错等四个方面。在对以上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医方义务的内容相当重要。对其界定,目前主要采取“医疗水准”标准和其它一些辅助判断规则相结合的方法。从保障医方合法权益、准确归结责任的角度考虑,免责事由也应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亟需完善。如:①法律适用标准“二元化”使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受到了质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一元化”的法律适用依据;②举证责任分配倒置制度对医方举证不能的情形考虑较少,应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灵活的多元化举证责任分配制度;③“双轨制”运行中的鉴定机制不能满足鉴定的需要,应重点改革鉴定机构、完善鉴定人制度;④一次性赔偿方式难以实现全面保障医患双方利益、合理化解医疗损害纠纷的目标,应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结合定期金方式支付赔偿金;⑤现行的三种纠纷解决途径都有不足,应积极探讨医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⑥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