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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农业丰歉直接关乎社会稳定、人类幸福。因此,农业害虫一直受到关注,人们不断探索、总结其规律及应对措施。在生产实践中,害虫观念、防治技术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与更新。不同时期害虫观念的变化对防治政策的制定及防治技术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古代农业害虫以蝗、螟、好蚄及未知名害虫为主,次数依次为902、65、38、111。其他害虫只是零星为害。蝗灾数量、为害程度远超出其他害虫。各种虫灾主要发生在夏、秋两季,但发生月份稍有不同。一年十二个月均有蝗灾和未知名虫灾,有三个月无螟灾、五个月无好妨灾。各虫灾爆发的最高月份均不同,但都在夏、秋季。虫灾频率除明清稍低于前代外,基本呈递增趋势;波及的地域范围,后代都比前代扩大。不同时期害虫观念、防治技术各具特色,但也有共性。在“天人合一”思想影响下,认为天地人是统一整体,相互间应该而且可以成为和谐的伙伴。只有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体才能健康有序、没有灾害。先民还认为生养万物是自然的本性,昆虫万物和人类都是自然的产物,具有同样的生存权。人类应视其为自己的同胞、伙伴。作为地球上的平等公民,昆虫也有满足生存的基本物质需求。它们在自然界处于特定的位置,起着独特的作用。自然界固有的食物链关系使所有事物关联在一起,对人类无用或有害之物,对它物却必不可少,最终也会和人联系起来。在此观念指导下,先民认为人类背离自然的活动破坏了自然的平衡,致使阴阳失调、产生害虫。主张顺应自然、利用自然及农业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作用防治害虫,反对把害虫视为有害生物。因此,强调顺天时、尽地利,充分把握与利用各种自然因素,使农作物在最有利的环境下生长、发育,从而增强抗虫性能。在应对害虫的具体技术上,尽管各有差异,但都主张多种技术综合利用。其中农业和生物技术因充分体现了自然控制作用而更受重视,各代害虫防治技术则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害虫防治,各从不同角度制定了防治政策,以提高防治效果。但不同时期受自然、社会等多种因素影响,害虫观念仍呈现出多样性,并产生与此相应的防治技术。先秦,因认识相对贫乏,人类对自然充满敬畏,把自然万物神秘化。产生天降害虫的观念,因此祈神消灾成为应对害虫的主要方法。在农业实践中认识到“失时”产生害虫。并通过各种“时禁”约束人类不合时宜的索取行为,设有相应官职确保禁令的执行。但除虫官职及其所用药物主要针对室内等害虫而非农作物害虫。强调“得时”与深耕防除害虫。本文认为,先秦并未采用火烧蝗虫技术。秦汉,董仲舒提出灾异“谴告”说,认为害虫是人事过失引起上天的反应,人事是因,灾害是果。因此要求人君及时警觉、改过以消除虫灾。但王充认为天是无意识的客观存在,不会对人事有所反应,各种祥瑞、灾异都是自然而然,害虫也如此,反对灾异谴告说。汉人认识到害虫发生需要一定的温湿条件,有其自身的规律。已开始遣使捕蝗,并采取激励措施。除适时播种防治害虫外,还主张保存新雪以冻死害虫,及通过处理种子防治害虫。应对蝗虫主要是人工捕杀及挖沟捕蝗技术。受天人感应说影响,魏晋南北朝也认为害虫是人事过失所致。玄学家则从“天道自然”的角度,认为昆虫万物都是自然自生自化的结果,主张人类活动应遵循自然法则,否则就有虫灾。认识到害虫不喜食黍豆,对蝗虫由卵至成虫的演化过程及钻土习性有了精细的观察。政府明令禁止昆虫未蛰放火烧田,以免伤杀昆虫。农业技术方面,一方面认识麻等作物重茬易生害虫,提倡合理轮作。另一方面注重培育抗虫品种。已出现坑埋蝗虫法,但因未能把握蝗虫钻土习性,致使蝗虫钻土复出继续为害。开始利用害虫天敌防治害虫,表明人类对自然事物间相互制约关系的认识,进而发展为有意识地利用、保护天敌防治害虫。隋唐五代“德化”说盛行,认为蝗是天灾,是人君失德所致,只要人君勤政爱民、修德改过,虫灾就会消失,不能以人力捕杀。但姚崇反对此说,他以事实证明蝗灾可治、应治的观念。同时儒、佛、道并行对害虫观念产生一定影响,认为昆虫万物和人类享有平等的生存权,人类应像关爱自己那样关爱万物,反对在万物生长发育之时大兴土木损害昆虫,主张给它们正常的生长繁育机会。除遣使捕蝗外,隋唐还设置救灾使职,通过监督、安抚等措施加强中央对地方灾害制度的管理,地方也设有相应官职。认识到蝗虫惧怕幡帜、金声的特性,从而利用它吓跑蝗虫。姚崇把火烧和坑埋结合起来取得治蝗成功。此外,对鸟类天敌有更深入的认识,有八哥、鸥、雀等9次鸟类食虫事件,包括吞食蝗、好妨及未知名害虫等,并下令禁止捕杀益鸟,突出人类对害虫的天敌重视。唐代已出现挖掘蝗卵的史料,并对蝗虫下卵之地的特征及蝗卵化蝗的条件有所认识。因蝗灾破坏农业收成,唐代饥饿的百姓始食蝗。宋元认为生养万物是天地的本性,人类关爱他人、它物的生存就是保持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不仅要把所有的人当成自己的同胞,也要把所有的物看成自己的伙伴。破坏相互间的和谐关系,就会产生害虫。理学家还从求“理”的角度对自然作了探索,朱熹认为人对自然的调谐作用可使五谷丰收,不发生旱蝗灾。但由于宋元祭祀活动盛行,祈禳消灾的观念、行动都较为常见。宋代两次制定治蝗法令,对捕蝗领导、监督、措施、损苗赔偿及捕蝗不力者的惩治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规定,以实现捕蝗的良好效果。金代政府也积极参与捕蝗管理,制定了“坐罪法”,并颁行《捕蝗图》。元代则制定了蝗旱灾害的申、检等制度,使虫灾管理更趋制度化。多次颁布法令,责成地方官于虫蝻生发时扑打、申报。并诏令州县正官通过翻耕或焚烧解决蝗卵问题,以防次年滋生蝗灾。陈旉从气的运行原理认为害虫是气的正常运行受到破坏、偏离常规所致。董煟则主张针对蝗虫早晨沾露不飞、初生不能跳跃的特性捕杀,提出以鞋底蹲地掴搭蝗虫。元代认识到田地荒芜容易滋生害虫,从而主张保持田间整洁,破坏害虫得以产生的环境条件。宋元在继承前代防治技术上有所创新,对深耕耙细防治害虫的原理有了深刻的认识,认为禾苗扎根在细实的土壤中,便于吸收水肥等资源,生长茁壮,增强抗虫的性能。陈勇的“地力常新壮”理论主张施肥要因时、因地、适量,庄稼长势旺盛,自然不生害虫。除主要关注传统害虫外,宋元对害桑诸虫也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提出防治方法,值得称道。随着明清对自然认识的提高及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注重探索害虫原因,并把去除害虫、保护庄稼作为害虫防治的唯一目的。蝗灾可治、应治的观念已为多数人接受。明清注重加强害虫防治制度建设,前者确定官员定期巡视制度。后者则使治蝗更趋制度化,从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员都要尽心捕蝗,否则将受到处罚。确定了捕蝗行动的集体协调原则,并责令临近州县协助捕蝗,及时修正了捕蝗行动中存在的弊端。明清对害虫的认识,突出表现在对蝗灾发生的时间、地点、食物等方面的总结,进一步证明了害虫发生的客观性。具体防治技术多属对前代的继承,运用中更注重实效。明清水旱轮作技术防治害虫得到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棉稻等轮作,较大程度地改变了环境,抑制了害虫发生。并系统介绍了棉田害虫的种类、防治技术。值得关注的是清末出现以药剂直接杀除农作物害虫的现象,并始用药物合剂,这与以前各代主要用于预防及针对室内、花卉害虫等有所不同,从而反映了害虫观念的某些变化。生物防治也由利用天敌发展到利用鸭等家禽。因此,借鉴古代害虫观念与防治技术,成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及害虫防治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尽可能保持自然的和谐状态,构建害虫防治的生态伦理观念,从生物多样性角度明确害虫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利用自然控制作用预防害虫;另一方面,在非介入人类干预不可的情形下,尽可能把所有现存技术考虑在内,实行害虫综合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