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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王朝于公元918年建立,至公元1392年灭亡,在其474年的存续过程中,《高丽律》作为高丽统治阶级强有力的统治武器,以维护高丽封建宗法等级之封建政权为职责。高丽王朝时期,中国虽为宋(北宋、南宋)、辽、金、元、明,但高丽法律主要受唐代法律(《唐律》)影响,亦吸收了宋代法律(《宋刑统》)部分内容,末期还引进元、明法律的部分条款,却为期甚短,甚至未及施行。《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对东亚诸国的法律都产生了巨大影响,高丽根据本国国情,删繁从简,全方位模仿《唐律》。因此,本文仅就《高丽律》吸收《唐律》展开论述,并从《高丽律》吸收《唐律》的历史背景、《高丽律》对《唐律》儒家化的继承、律文的继承与创新以及《唐律》和《高丽律》的影响四部分来分析。第一部分论述《高丽律》吸收《唐律》的历史背景,从《唐律》作为一部典型的、完备的身份性封建法典的形成及其特点以及高丽王朝的立法背景两方面入手,说明高丽王朝吸收《唐律》,制定适用于本国的高丽法律用以维护其中央集权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高丽律》继承了《唐律》中的儒家礼教思想,“以礼为本”。《唐律》标榜“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依服制、良贱、官爵等定罪量刑,《高丽律》也贯彻了这一思想,神似于《唐律》。另外,高丽王朝与唐王朝的统治者在立法思想上的契合,使得高丽在立法过程中从精神上继承了《唐律》的“以礼为本”的儒家思想。第三部分阐释了《高丽律》在律文上对《唐律》的继承与创新。《高丽律》共13篇71条,律文上大大精简于《唐律》的12篇502条,通过阐述律文的继承与创新,透析高丽王朝在司法制度、法律条文、审判制度和执法制度等方面与唐王朝的异同,反映中朝两国自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联系。第四部分阐明《唐律》和《高丽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范本,在当时乃至后世为东亚诸国所纷纷效仿。《高丽律》是新罗律过渡至朝鲜律的一座桥梁,在法律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综上所述,无论从篇章体例还是精神实质上,《高丽律》主要吸取了《唐律》,但并非完全照搬,而是遵循高丽始祖的遗训:“殊方异土,人性各异,不必苟同。”本文通过从中朝法律文化交流的角度分析阐释了以共同的文化渊源为基础,高丽王朝根据本国国情充分消化吸收《唐律》,制定高丽法律以维护其政治特权,从而说明中朝两国在制度文化交流方面往来甚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