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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各国经济主权的重要体现。在WTO框架内,如何使环境保护措施对自由贸易体制的冲击最小化,使进口国保护环境的权利与出口国产品市场准入的权利之间实现一种平衡,这是本文试图阐析的一个中心命题。 本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考察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国外产品,特别是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市场准入,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绿色壁垒争论。从进口国实施绿色壁垒的动机来看,绿色壁垒的性质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另一方面,在各国政府和国际层面的政策调节失误的情况下,自由贸易也会对环境保护产生消极影响。本章指出,贫穷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根源。环境与贸易可以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框架下实现协调统一。为此,有必要保证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以实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WTO框架内,强调和坚持非歧视原则、贸易限制最小化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将有助于减少环境措施对自由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探讨了GATT 1994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的法律问题。根据该二款,WTO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可以自由地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甚至采取一些限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措施。一方面,这种“环保例外权”是成员方国家经济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但另一方面,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对成员方行使这种“环保例外权”设定了严格的限制。被诉方的争议措施要通过第20条b款和/或g款以及引言部分的层层审议绝非易事。本章还指出,迄今第20条b款和g款被承认具有域外效力的情形只局限于属人管辖权。世贸组织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措施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章分析的是产品的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PPMS)标准问题。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并不支持以PPMs标准作为认定“类似产品”的一个标准。但考虑到产品的PPMs可能会对生产国甚至是全球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通过GATT1994第20条b款或g款的适用,使以PPMs标准为基础的贸易限制措施获得合法性是一种两全之计。理由在于:其一,第20条例外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可以防止进口国滥用即Ms标准限制自由贸易:其二,争端解决机构鼓励以双边或多边方式实施限制措施,这可以控制以PPMS标准为基础的单边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本章还指出,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s标准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BT协定)所涵盖的范畴。 第四章阐述的是生态标志法律问题。各国的生态标志计划可能成为阻碍外国产品,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的壁垒。本章重点研究了避免使生态标志成为贸易壁垒的法律安排,其中包括TBT协定中的非歧视要求、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的限制、国际协调和透明度要求。此外,本章还对美欧与美中之间关于转基因产品强制标识之争进行了分析,指出,由于转基因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未知的风险,对其要求强制标识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也符合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以环境税问题为研究对象。环境税的理论基础是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其己经成为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盯O允许成员方对进口产品进行边境税收调整,以缓和环境税对竞争力的不利影响。作为一种国内税收手段,边境税收调整同样要遵守WTO关于国内税方面的国民待遇要求,特别是在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提供区别税收安排时。出于利用WTO赋予的权利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等需要,我国也有必要进行税制“绿色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