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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国近代知识产权的三个主要方面(商标法、版权法和专利法)先后颁布施行,这些以保护人类智力成果为目标的民事特别法的颁行,在中国近代特殊社会条件下,不仅推动了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文化市场的繁荣,而且强化和加速了国人观念的变革,在中国近代工业和文化发展史上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本文主要是以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的知识产权为研究对象,时间上限是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下限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在对该选题的阐述上,本文的基本思路是:第一部分,从近代中国社会“救亡”和“发展”的主题出发,通过对知识产权产生的政治环境、经济条件、文化要求和协约国的外交压力等的分析,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产生的综合社会背景。第二部分,分别阐述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不同的形成过程,显示其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上,分析知识产权对中国近代工业、商业、文化、科研等方面的积极影响,揭示其经济和社会价值,以及它对国人观念近代化变革上的影响。最后,分析近代中国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权威、国人普遍的观念对知识产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