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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公司法上,董事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债权人在现代公司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对这种理念提出了挑战。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立法或判例上逐渐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本文第二章论述了在现代公司法下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公司有限责任制在使股东承担较低风险的同时,却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在现代公司中,债权人为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资源,成为公司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董事在做出商业决策时既需要考虑股东的利益,也需要同时考虑其它利益相关人包括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从经济学上分析,存在一项对债权人的责任也并不一定造成对效率的减损。
本文第三章、第四章以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分别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董事对债权人责任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最后提出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立法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增加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