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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中止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教唆犯中止既与单独犯罪的中止不同,又区别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帮助犯的中止,情况可见复杂。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犯罪,与教唆犯的基础理论问题即教唆犯的性质密不可分。从刑法理论界探讨的情形来看,产生争论的缘由就是对教唆犯性质的不同理解。人们对教唆犯性质所持立场的不同导致对教唆犯中止的不同阐释。关于教唆犯性质的理论聚讼,主要有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二重性说和独立罪名说。各学说所坚持的不同立场直接导致对教唆犯中止的概念和教唆犯中止成立条件的不同阐述。坚持从属性说的立场,并结合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教唆犯中止是指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教唆并且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是既涉及教唆犯理论,又涉及犯罪中止形态理论两个层面的问题,是两个理论相互交叉和综合得出的。对于教唆犯中止成立条件的分析,主要从时空性、自动性和有效性这三个构成特征着手,不同的学说对于教唆犯中止成立条件的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立足于教唆犯从属性说,教唆犯中止的起点设定在被教唆者的预备阶段,自动性是从教唆者的意思、外部障碍和彻底性三方面加以认定,有效性要求消除被教唆者的犯意,说服其放弃未实施的犯罪行为或挽回后果;也可以要求在被教唆人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通过教唆者自身的行为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