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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修订)》(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为国家战略,意味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进程进入新阶段,也为地方性立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立法空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巨大变革,仅凭一部法律难以应对老龄化社会出现的“爆发式”增长的需求。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积极落实上位法,正陆续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等一系列立法工作。现阶段,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地方性法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发挥着细化、修补、校验功能和作用。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频繁、法规结构趋于完善。社会权利作为重点立法内容,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开展了相应的立法创新实践活动,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社会服务方式的多元化、社会优待项目的拓展、社会参与模式的丰富等创新性措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促进了上位法在地方的落实。当下,我国老年人社会权利保障暴露出以下问题:第一,社会保险公平性有待提高;第二,社会服务市场监管不规范;第三,社会优待法制化程度低;第四,社会参与集体认知偏差。这些问题成为直接制约社会保险权、社会服务权、社会优待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发展的桎梏。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单个权利的保障之中,甚至成制约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共性问题,比如社会保险权、社会优待权都同时存在着公平性不足的缺点。就社会权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立法,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坚持立法原则。继续坚持地方立法公平原则,地方立法民主原则,地方立法特色原则及地方立法自主原则。第二,提高立法技术,把握立法时间,规范立法结构,加强与上位法之间的衔接。第三,规范立法内容,保障社会保险的制度公平,加强社会服务的监督管理,提高社会优待的法制化程度,改变社会参与的社会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