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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通过特别残忍的手段虐待动物或者虐待动物后又故意将该虐待动物视频传播的行为,无论对动物资源、对虐待动物行为人自身,还是对公共场所其他人或观看虐待动物视频的人,乃至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国际交流都有严重危害。自2002年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之后,近年越来越多的虐待动物事件通过网络媒体跃入人们视野,且虐待行为主体广泛、手段残忍、动机不端、多发生于公共场所,引起了普通民众的大片声讨,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虐待动物法律保护的深层次思考。本论文主张将此类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虐待动物入刑,不仅于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起到指引作用,还可以有效控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虐待动物行为,从而保护动物资源,优化社会风气,利于人类社会的长久发展之计。全文共分六个部分讨论虐待动物入刑的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对我国当前虐待动物现状的认识。探讨了虐待动物现状、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及对虐待动物入刑的认识三个问题。一些虐待动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制存在缺失,并且学界关于虐待动物入刑也存在极大争议,但本文认为依据刑法的设罪标准,虐待动物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是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认定。该部分阐述了虐待动物的含义,并对刑法中的虐待动物行为进行了认定。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决定了它并不调整所有的虐待动物行为,只调整针对部分动物的、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虐待行为。本文认为刑法所调整的虐待动物行为中的“动物”应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等脊椎动物,“虐待行为”则指对动物进行生理上的冻饿、杀伤或残害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部分是对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分析。该部分从虐待动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现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的不足和顺应国际潮流、维护全球生态平衡的需要三个方面论证了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本文认为无论从虐待动物行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立法层面和国际交往层面,虐待动物入刑在当前都显得十分必要。第四部分是对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分析。该部分从虐待动物行为的自身特点、刑事制裁的优势、民意基础和国外立法经验四个方面论证了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本文拟入刑的虐待动物行为具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公开性特点,便于获取案源,再结合我国刑事制裁的独特优势和广泛的民意支持及成熟的国外立法经验,虐待动物入刑具有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了虐待动物入刑的正当性。该部分从法的正义价值、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犯罪本质、刑法的设罪标准四个方面对虐待动物入刑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虐待动物入刑不仅符合法的正义价值的要求,而且顺应了我国当前“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符合“社会危害性说”和“法益侵害说”的犯罪本质及刑法的设罪标准。第六部分介绍了本文关于虐待动物罪的几点思考。具体包括: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刑罚设置、入刑方式和罪名归类四个方面。关于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本文认为犯罪主体应是年满16周岁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单位,客体涉及到多重法益——社会管理秩序、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制度,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客观方面应尤其注意虐待动物罪的发生地点——公共场所。另外,本文认为对虐待动物罪应当科处相对轻缓的刑罚,虐待动物入刑应当采用在刑法典中直接增加虐待动物罪一条的方式,虐待动物罪应当置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下。论文最后指出了增设虐待动物罪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增设虐待动物罪要避免侵犯人权,应注意协调虐待动物罪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冲突,虐待动物入刑需要自然科学、环境法学以及刑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等。鉴于当前动物在我国处境越发艰难的现状,本文意在呼吁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作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和指引功能,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来曲线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