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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诞生于我国当下执行问题爆发的社会环境,其正当性在理论和实务界经历了由质疑到最终达到共识的阶段,并一步步的建立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与此同时,法院作为执行权的主体,也整合力量精准发力,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提高执行能力,执行权存在扩张趋势,因此检察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纠正在执行环节出现的违法乱象,间接为解决“执行难”贡献力量。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继2012年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以来两高的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活动会签的第一个司法文件,但其中的规定涉及的问题有限,并且谦抑有余而刚性不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的精准定位有利于科学的确定检察监督的原则、明确监督范围、设置启动方式、监督范围的划分、明确监督方式。本文以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出发,结合现实的需要和实践中其功能的体现进行精准的校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聚焦“执行乱”,并进一步阐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同时对检察监督权的性质进行了探析,笔者通过探析认为检察监督权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权力,法院对执行相关的实体权利义务有最终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对实体权力不能干涉。接下来笔者对比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得出了民事检察监督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最后笔者通过对检察监督权的考察以及系统的数据分析和实践的考察,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当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如何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监督和纠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实现强有力的监督。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