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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以互联网为依托,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种向大众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新型股权融资渠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的大背景下,股权众筹所具有的低门槛、高收益的特点对于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和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经济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成为股权众筹的动力源泉。另一方面,由于股权众筹的互联网平台数量不断增加,缺乏法律规制的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和资金风险控制与退出等机制所具有的风险已经不断累积和凸显,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事件已经在国内外有所发生。基于投资者的重要主体地位,权利保护问题作为薄弱一环急需得到法律给予立法保障。随着股权众筹第一案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海淀法院的宣判,围绕股权众筹这一新兴产业,政府的监管问题迫在眉睫,相关立法应逐渐提上日程。在2014年底,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资质条件,合格融资者与投资者的定义以及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规范等做出了规定。这虽然对股权众筹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并未从投资者自身保护的角度进行规范,也并未细项规定投资者的各项权利,与现阶段股权众筹的实际情况仍然有相当的距离。结合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与立法情况,可以看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仍然还有相当大的法律漏洞存在。首先,根源性的问题就是根据现有法律《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规定,股权众筹的合法性问题仍遭到质疑,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也尚不健全。其次,虽然由证监会领头进行相应监管,但是其他监管主体仍然模糊。监管措施与监管制度也尚不明晰。第三,作为中介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其权利义务规定不甚明确。最后,由于信息失灵导致的欺诈时有发生,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探究美英两国对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发现其已经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对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也有较多法律规范进行规定,再与我国证券立法状况相对比,找出适合我国立法取向的途径。最后,要切实保护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根本性问题就是要为股权众筹合法性问题建立法律制度基础。修改并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股权众筹进行专门立法。明确参与股权众筹多方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众筹平台的准入、筹资方的资质以及投资人的分类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多种投资者权利受损救济渠道,并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从而有效遏制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投资者权利获得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股权众筹是“互联网+”时代与“普惠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不仅为现代金融业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也是建立多元化资本市场的创新方案。然而,实践中的股权众筹暴露给投资者种种风险,这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设计完善的权利义务立法规范,多维度地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方能为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