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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目前,除了货币,我国应用最广泛的金融工具就是票据。票据犯罪是票据活动的负面产物,随着票据的产生而产生,票据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当前,我国所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票据诈骗犯罪占首位,大要案件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不仅给银行和客户造成了重大资金损失,而且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影响了我国良好的金融秩序。在司法实践中,票据诈骗罪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是认定的难点问题。本文对保障金融安全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也具有刑事法学的理论价值。 本文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对票据诈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及相关问题。分析了本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及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票据诈骗罪的几种主要方式为: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票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的,骗取财物的。并详细探讨了对“伪造、变造、使用、作废、冒用等”词语的理解。第三部分介绍了票据诈骗罪主观方面认定问题。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及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阐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涵义及认定。“利用处分说”成为目前理论界主流。第四部分介绍了几种特殊的票据诈骗对象,支票卡、借记卡及外国银行的票据问题。第五部分介绍了票据诈骗罪未遂的特征及认定。票据诈骗罪体现为数额结果犯,诈骗未遂体现行为人主观上特定的恶性思维性,客观表现的限定性及数额结果的较大性;票据诈骗罪未遂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及危害的实际结果来综合考虑。第六部分阐述了票据诈骗罪罪与非罪及票据诈骗与票据纠纷的界限认定。票据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数额的大小与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第七部分阐述了本罪与其他金融犯罪的界限认定问题。本文详细分析了票据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