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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迅速审判权是指:被告人享有要求在合理的期间内迅速地进行审判,其范围既包含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也含括审理和判决程序。刑事迅速审判权不仅通过避免审前长期羁押和侵害被告人的防御能力保障被告人权益,而且能够维护司法公正,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诉讼经济,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刑事迅速审判权的存在期间,各国有不同的限定。刑事迅速审判权一般始于指控,不仅指以特定的罪名向法院起诉,还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逮捕。关于刑事迅速审判权的终期认定,在欧洲终期一般是止于生效判决作出时,在美国一般是止于审判开始时,但是近年来美国在量刑程序和上诉程序中也赋予公民迅速审判的权利。对于一些国家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形应予以排除适用迅速审判权。诉讼拖延多久才构成对刑事迅速审判权的侵害?何为“迅速审判”?对于这一问题,各国通过摸索,发展了两种衡量审查法则:第一、权衡法则,即一个案件审判是否迟延,应该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第二、期间法则,即在被告人开始享有迅速审判权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进行审判,否则就侵害了迅速审判权。“无救济则无权利”,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刑事迅速审判权的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预防性救济,对于可能要产生诉讼拖延的情况采取加速措施,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诉讼拖延;二是补偿性救济,对于已经造成的拖延而采取的事后补救,包括经济赔偿、减轻刑罚和终止诉讼等方式;三是职业惩戒,即对于造成诉讼拖延的责任人进行职业惩戒。当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期间制度、简易审理程序、审级功能定位存在着立法缺陷或者制度不足,与迅速审判权的精神相悖,建立刑事迅速审判权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和吸收迅速审判权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起刑事迅速审判权体系,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机制,以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