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从继承开始之时起,在法律上来说继承人即概括地取得被继承人一切财产。但是继承人未必现实地对每一项遗产享有支配权,实际上遗产常常被他人以继承人的名义所占有。本文认为,为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有必要借鉴域外法,完善我国继承法中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继承回复请求权法律性质及概念辨析”,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为兼有请求确认继承人资格以及返还继承财产的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后,继承人请求确认继承资格以及返还侵占遗产、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章“典型域外法中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评析与借鉴”,介绍了域外民法中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并进行评析。继承回复请求权源于罗马法继承回复诉权制度,现代大陆法国家民法多有规定。如欧洲的德国、法国、瑞士,亚洲的日本以及韩国等。第三章“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制度构成”,分析论述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制度构成,包括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行使及消灭。第四章“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完善”,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继承回复请求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僭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已事实上为遗产的占有;2、遗产占有人的占有无合法根据;3、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二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当事人是请求权人和相对人。三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包括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效果与行使范围。四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