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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的斗争中产生的,其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后来在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确认。 早期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绝对的罪刑法定,要求: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绝对禁止不定期刑。进入二十世纪后,罪刑法定原则随社会的发展,自身修正为相对罪刑法定,体现为:允许有条件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当今世界罪刑法定原则又有新发展,表现为:提倡民主主义原则和实质正义原则等。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以及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的。不同时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是不同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以个人价值为本位,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限制立法权,限制司法权;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强调社会保护的作用,以社会为本位,体现了刑法对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并重的价值取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指的是犯罪与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表现为:法律主义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以及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的内容适正原则。上述原则以司法独立为前提,通过正确的刑事司法运作方得以实现。 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清末引入的罪刑法定原则,未能在司法中得到贯彻落实。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刑法典因规定了类推制度,从根本上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7年刑法典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巨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刑法价值取向的变化,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和进步,对刑事司法的改善和强化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亦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的结合,而且还具有相对性。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罪刑设置模式不完整的缺陷,且刑法典在贯彻罪刑确定性、立法合理性和立法明确性上存在不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和科学的罪刑法定观,正确理解司法的独立性,正确解决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问题,相信罪刑法定原则一定会形成一种普遍的法治思想,会在我国得以实现。〔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刑罚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