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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刑法理论或是司法实践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难题。它是整个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国内外的学者对此展开了理论上的探索,主要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等方面来进行。但是,却鲜有人从犯罪类型学的角度来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类型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学研究方法。曾广泛运用于建筑学、语言学、哲学、逻辑学等领域。犯罪类型学是从类型学的角度出发对犯罪现象进行细致的分类考察。一种有用的犯罪类型学,不但应当包括丰富的类型划分,每种类型都容易识别,对每种类型有合理的理论解释与说明,而且应当包括最大多数的犯罪人或犯罪行为,应当最大限度地符合犯罪现象的实际情况。犯罪类型学应当遵循体系性、穷尽性、排他性和明确性的分类原则。不纯正不作为犯是犯罪现象的一部分。因此,在系统分析和研究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分类情况、不作为犯内部的分类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犯罪类型学的方法,尝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分类,能从真正意义上发现不纯正不作为犯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探寻出具体的犯罪原因,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更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切实为刑事法治服务。同时,能进一步促进犯罪学研究的实证化进程,推动犯罪学的学科建设,使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得到更加深入的发展。